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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新《矿产资源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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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6日 13:3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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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新《矿产资源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4〕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新《矿产资源法》)已于2024年11月8日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新《矿产资源法》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矿产资源法》实施30多年来,对于促进矿业发展,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矿产资源领域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矿产资源法》进行全面修订。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安全保障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矿产资源法》修订工作指明了方向。新《矿产资源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立了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制度体系, 是矿产资源领域的基础性、统领性法律,在我国矿业法治史和矿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新《矿产资源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自然资源领域的生动实践,是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举措,对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推动矿产资源管理法治化、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矿产资源法》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扎实做好新《矿产资源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准确把握新《矿产资源法》的精神实质


  新《矿产资源法》坚持问题导向,在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保障、矿业权配置方式、矿业权登记性质、矿业用地、矿区生态修复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创新性制度规定。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准确把握新《矿产资源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重大制度,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法治化水平。


  (一)新《矿产资源法》强化了矿产资源安全保障。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提升能源资源等重点领域安全保障能力是新《矿产资源法》的首要目标。新《矿产资源法》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从法律上构建了全面系统的矿产资源安全保障体系,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确立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加强基础性地质调查,促进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建立战略性矿产资源特殊保护制度,强化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构建产品储备、产能储备和产地储备相结合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体系;积极开展矿产资源领域国际合作,用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


  (二)新《矿产资源法》全面推进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矿业权出让是矿业权管理的重要环节。新《矿产资源法》首次将多年来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实现了矿业权配置方式由申请审批到全面竞争性出让为主的根本性转变。新《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矿业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在全面推进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同时,也授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协议出让或者其他方式设立矿业权作出例外规定。


  (三)新《矿产资源法》创设了矿业权物权登记制度。为了切实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新《矿产资源法》落实《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首次建立了矿业权物权登记制度,明确矿业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实现了矿业权登记由“审批登记”到“物权登记”的根本性转变。为了兼顾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的行政管制,新《矿产资源法》建立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许可制度,明确矿业权人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前,应当分别编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四)新《矿产资源法》构建了多元化矿业用地保障机制。新《矿产资源法》坚持问题导向,首次对矿业用地作出专门规定,为破除多年来困扰矿山企业用地难的问题明确法律路径。新《矿产资源法》明确,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考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用地实际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保障矿业权人依法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方式使用土地;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确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占用土地,经科学论证,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临时使用土地;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用地期限最长不超过矿业权期限。


  (五)新《矿产资源法》建立了全面系统的矿区生态修复制度。新《矿产资源法》首次设立矿区生态修复专章,对矿区生态修复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矿区生态修复费用提取等作出规定,强化采矿权人的矿区生态修复义务,实现了相关制度由零星分散的生态保护规定到集成性生态修复制度的根本性转变。新《矿产资源法》大力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明确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工艺、设备、技术;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避免、减少对矿区森林、草原、耕地等生态系统的破坏;鼓励、支持绿色勘查,将绿色矿山建设上升为法律规定。


  (六)新《矿产资源法》强化了监督和执法。新《矿产资源法》首次设立“监督管理”专章,对强化矿产资源监督执法作出多项制度创新,明确了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开展矿产资源督察的法律依据;明确了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具体措施,赋予矿产资源执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加大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未按照规定汇交地质资料、未经批准擅自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采矿权人不依法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等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三、正确履行矿产资源管理法定职责


  正确履行新《矿产资源法》规定的矿产资源管理职责,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结合实际情况,正确履行矿产资源管理法定职责。


  (一)统筹处理好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关系,切实做好矿产资源安全保障工作。坚持立足国内,加强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坚持保障基础的矿产品供应和价格稳定,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坚持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坚持节约集约和循环利用资源,提升矿产资源的利用效率。坚持探产供储销统筹和衔接,保障资源安全稳定供应和高效利用。


  (二)统筹处理好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可供出让的探矿权区块来源,对符合出让条件的,及时安排出让。根据矿业权出让权限,兼顾公平和效率,综合运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构建以竞争性出让方式为主体,多种出让方式为补充的矿业权出让制度。对于地质工作程度低、成矿地质条件复杂、找矿难度大、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利用要求高、资源储量规模大型,对勘查开采技术、生态环境保护有特别要求的勘查开采区块,可以采用招标方式出让矿业权,科学合理设置招标条件,加强公平竞争审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加强对矿业权出让工作的统筹安排,优化矿业权出让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三)统筹处理好物权保护和行政管理的关系,对矿业权实行物权登记的同时,将勘查开采许可作为重要抓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矿业权登记相关制度和登记规则。在矿业权登记簿、矿业权证书、矿业权登记系统等方面做好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衔接,充分体现矿业权登记公示公信效力,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研究制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标准、技术规范,优化勘查方案和开采方案,做好矿业权证和勘查开采许可证的有效衔接,整合审批系统,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按照“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的原则,做好新旧证书的衔接,确保新《矿产资源法》实施前已经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不得强制要求更换证书。需要换发新证的,要简化换证程序,提高换证效率。


  (四)统筹处理好矿业用地和耕地保护的关系,在解决矿业用地问题的同时,兼顾耕地保护和农民利益的保护。合理规划矿业用地规模和布局;扎实开展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对拟设矿业权禁止、限制区域进行核查,明确后续办理用矿、用地手续相关要求;争取保障采矿用地计划指标,鼓励使用复垦修复腾退指标办理用地手续;优化采矿用地审批程序,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历史遗留的矿业用地问题要建立长效机制,逐步分类解决。


  (五)统筹处理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生态保护的关系,落实矿区生态修复制度。建立健全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生态修复费用管理、生态修复验收、生态修复技术规范等制度规定,加强对矿区生态修复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部门间协同配合。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对矿区生态修复工作的统筹和监督,保障矿区生态修复与污染防治、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等协同实施。积极促进社会资本参与矿区生态修复,提高矿业企业、社会公众对矿区生态修复的认同感和责任感。


  四、扎实做好新《矿产资源法》实施准备工作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新《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保障,抓好教育培训,做好制度衔接,开展清理工作,加强信息化保障,确保新《矿产资源法》的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齐心协力、协调配合、认真履责,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部署要求和新《矿产资源法》贯彻实施的要求落到实处。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好新《矿产资源法》贯彻实施第一责任人职责,牵头制定新《矿产资源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部署协调督办有关工作。矿政管理机构要做好新《矿产资源法》贯彻实施的具体工作,法治机构做好配合。


  (二)抓好教育培训。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学习新《矿产资源法》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关于自然资源工作论述摘编》相结合,有序组织开展新《矿产资源法》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将新《矿产资源法》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各地要分期分批组织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和市、县党政领导干部开展新《矿产资源法》贯彻实施的专题培训,通过宣讲授课、释义读本、知识问答等形式向矿业企业、地勘单位、矿区群众等开展精准普法,持续提升自然资源系统依法管理和保护矿产资源的能力水平,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管矿、合法用矿”的良好氛围。


  (三)做好制度衔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以《矿产资源法》修订为契机,全面梳理矿产资源管理领域配套规定,切实做好制度衔接,确保新《矿产资源法》中规定的各项新制度落实落细。要加快构建以新《矿产资源法》为纲领,以《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为支撑,相关配套规章为补充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体系。部层面要加快推进《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起草工作,研究制定矿业权登记、勘查开采许可、矿业权出让转让等有关配套规定,确保新《矿产资源法》各项制度有安排、有衔接、可操作。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尽快完成新《矿产资源法》配套规定的制修订工作。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细化新《矿产资源法》的各项制度措施,配合做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及配套规定的制修订工作,积极建言献策,提供实践经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起草工作,完善地方矿产资源管理制度体系。


  (四)开展清理工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照新《矿产资源法》规定,于2025年6月底前完成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并按照部署提出对法规规章的修改意见建议。部层面要对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性文件开展全面清理,配合立法机关对涉及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等进行清理。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并积极配合本省(区、市)人大和政府,做好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清理,确保如期完成清理工作。


  (五)加强信息化保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化支撑力度,做好新《矿产资源法》贯彻实施工作准备。部机关相关司局要整合矿业权审批系统等各类矿业权信息系统,建立全国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做好矿业权登记系统与不动产登记系统的衔接。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配合开展工作,研究完善矿业权信息系统改造升级,加强数据共享,以及与部矿业权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新《矿产资源法》的贯彻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上下联动、形成合力,把贯彻实施好新《矿产资源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地在贯彻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组织协调、调查研究和督促落实工作,确保新《矿产资源法》确立的各项重大制度落实到位。有关贯彻实施情况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部。


  自然资源部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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