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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豁免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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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年01月01日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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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有关规定,提升我市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处置单位的管理水平,防范环境风险,现根据《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以下简称《豁免清单》),制定本通知。

  一、列入《名录》附录《豁免清单》所列豁免环节为“利用”或“处置”的危险废物,在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其“利用”或“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但仍要遵守《固废法》的其他有关规定,依法开展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有关制度和要求,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台账记录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对利用或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确保利用、处置过程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二、实行豁免管理的利用或处置单位(以下简称豁免管理单位)应当纳入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固废平台)管理,如实登记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类别、代码、利用处置规模等信息,上传项目环评及批复文件、竣工环保验收报告及专家组意见、肇庆市危险废物利用或处置豁免备案申请表以及危险废物豁免利用或处置方案(格式参考附件),并于每年1月31日前通过省固废平台上报上一年度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

  三、豁免管理单位应对所登记和上传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依法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禁借豁免管理的名义逃避环境监管,违法违规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登记的方案开展综合利用或处置,加强日常生产运营管理,不断优化生产工艺,提升管理水平,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豁免管理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要求,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全过程落实规范化管理要求。当发生生产工艺变更、利用处置设施异常等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接收和利用处置;不再开展危险废物豁免利用或处置活动的,应及时注销省固废平台相关登记信息。

  四、产废单位将危险废物交由豁免管理单位利用处置的,应核实豁免管理单位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及时核对豁免管理单位收集、利用或处置相关危险废物的情况。

  五、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应对申请豁免管理单位加强审核,对满足相应豁免条件的豁免管理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并将豁免管理单位列入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评估名单以及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管理,加强日常巡查和污染排放监督性监测,每年开展定期检查(不少于2次),督促加强对是否满足豁免条件的日常检查,规范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相关制度。对涉嫌违规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依法依规处理,并及时报告市生态环境局。

  六、市生态环境局及时公开实施豁免的结果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督管理、执法检查情况,对发现的未按危险废物豁免利用或处置方案实施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查处或取消豁免;并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及时优化调整本通知。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此前已在省固废平台登记的豁免利用或处置信息仍然有效。

附件:1.肇庆市危险废物利用或处置豁免备案申请表

  2.XX公司危险废物豁免利用或处置方案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30日    


附件1.肇庆市危险废物利用或处置豁免备案申请表.docx

附件2.XX公司危险废物豁免利用或处置方案.docx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豁免管理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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