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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举行的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贵州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决定(草案)》中拟定的环境保护税税额比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了一倍。其中,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物当量2.4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物当量2.8元。
据了解,目前贵州省废气、废水排污费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企业直接排放污染物的缴费成本低,而现行大气污染物及水污染物的治理成本远高于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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