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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变形铝及铝合金圆铸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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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23 09:2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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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围

  本标准 规定了变形铝及铝合金圆铸锭的要求、质量控制、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内容。

  本标准 适用于挤压、锻造及其他加工方法使用的变形铝及铝合金圆铸锭毛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T 3 190 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

  GB /T 3 199 铝及铝合金加工产品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GB /T 3 246(所有部分)变形铝及铝合金制品组织检验方法

  GB /T 6 987(所有部分)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 /T 1 7432 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分析取样方法

  YS /T 4 89-2005 细晶铝锭

  YS /T 4 91-2005 变形铝及铝合金用熔剂

  YS /T 4 92-2005 铝及铝合金成分添加剂

  YS /T 6 00-2005 铝及铝合金液态测氢试验方法

  YS /T 6 01-2005 铝合金熔体净化用泡沫陶瓷过滤板

  3 要求

  3.1 牌号、状态、规格

  铸锭的牌号、状态及规格应符合表1的规定。

  3.2 化学成分

  铸锭的化学成分应符合GB/丁319。的规定。

  3.3 尺寸允许偏差

  铸锭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3.4 低倍组织

  铸锭的低倍组织应符合表3的规定

  3.5 显微组织

  均匀化状态铸锭的显微组织不允许有过烧

  3.6 外观质t

  3.6,1 铸锭表面不允许有拉裂、气泡及腐蚀斑点

  3.6.2 直径小于30 mm铸锭,表面允许存在深度不大于1.smm的拉痕、成层(冷隔)、缩孔等缺陷,直径30mm一5Omm铸锭,表面允许存在深度不大于2.omm的拉痕、成层(冷隔)、缩孔等缺陷

  3.63 允许有经过铲凿修整过且不大于Zmm的机械碰伤,但机械碰伤应不多于四处。

  3.6.4 铸锭表面不允许有高出基面1.5mm的金属瘤。

  3.6.5 铸锭表面应清洁、无油污。

  3.6.6 铸锭端面不允许有飞边及毛刺。

  4 质t控制

  铸锭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要求参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5 试验方法

  5.1 化学成分仲裁分析方法

  铸锭化学成分的仲裁分析方法应按G/BT6987进行。

  5.2 尺寸测且方法

  用相应精度的量具进行测量

  5.3 低倍组织检验方法

  铸锭低倍组织试验方法应按G/BT3246的规定进行。

  5.4 显微组织检验方法

  均匀化铸锭的显微组织试验方法应按GB/T3246的规定进行。

  5.5 外观质f检验方法

  一般以目测检验外观质量。必要时可采用打磨法确定表面缺陷的深度。

  6 检验规则

  6. 1 检查与验收

  6.1.1 铸锭应由供方技术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6.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与本标准及订货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属于表面质量及尺寸偏差的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一个月提出,属于其他性能的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如需仲裁,供需双方应在需方共同进行仲裁取样

  6.2 组批

  铸锭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熔次、状态、规格组成。

  6.3 检验项目

  每批铸锭均应进行化学成分、尺寸偏差、低倍组织和外观质量的检验。均匀化状态铸锭还应检验显微组织

  6.4 取样

  产品取样应符合表4规定。

  6.5 检验结果的判定

  6.5.1 化学成分分析不合格时,判该批不合格

  6.5.2 尺寸偏差不合格时,判单根不合格,可由供方逐根检验,合格交货,不合格报废。

  6.5.3 低倍组织检验不合格时,允许供方重新取样进行重复试验。取样方法是:对有低倍缺陷的铸锭从其头、尾两端各切掉400 mm后,再切取低倍试片进行重复试验,重复试验结果合格,可全批交货,如其中仍有试样不合格,则全批报废,或由供方逐根检查,合格者交货。

  6.5.4 显微组织不合格时,全批报废

  6.5.5 外观质量不合格时,判单根不合格,但允许供方重新加工处理,合格者交货,仍不合格者报废。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飞标志

  7.1.1 每根铸锭的端面打上牌号、熔次号、及检印。

  7.1.2 每一捆铸锭应设有两处标签,注明:

  a) 供方技术监督部门的检印;

  b) 产品名称;

  c) 牌号;

  d) 供应状态;

  e) 熔次号。

  7.2 包装、运翰、贮存

  铸锭为裸件包装,也可由供需双方共同商定,并在合同中注明。运输及贮存按照GB/T3 199的规定进行。

  7.3 质CE明书

  每批铸锭应符合本标准要求的质量证明书,注明:

  a) 供方名称、地址、电话、传真;

  b) 产品名称;

  c) 牌号;

  d) 供应状态;

  e) 熔次号;

  f) 规格;

  9) 净重和件数;

  h) 各项检验结果和技术监督部门印记;

  i) 本标准编号;

  j) 出厂日期或包装日期。

  8 合同内容

  订购本标准所列材料的合同内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

  6) 牌号;

  c) 状态;

  d) 尺寸规格;

  e) 重量;

  f) 本标准编号;

  R) 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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