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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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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7月30日 10:5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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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32          证券简称:天山铝业        公告编号:2025-04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担保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均为合并报表内单位担保),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情况


根据公司业务的发展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铝业”“公司”或“本公司”)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昌吉分行”)对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天山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铝有限”)享有的3亿元人民币主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对天铝有限享有的12亿元人民币主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对天铝有限享有的10亿元人民币主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二)担保审议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4年12月9日、2024年12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根据上述决议,在2025年度(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的融资和日常经营(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合作、日常采购销售)所需事项提供担保(包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和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新增担保总额度不超过249亿元,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资产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在总担保额度内,实际新增担保金额以各担保主体签署的担保文件记载的担保金额为准,在有效期内不超过新增总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在符合要求的担保对象之间进行担保额度的调剂,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超过70%和不超过70%的公司之间不得调剂使用担保额度(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纳入合并范围的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经营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担保额度及期限内,办理担保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各项法律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2月10日、2024年12月28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单位:万元


三、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天山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5605236510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曾超林


注册资本:陆拾叁亿零捌佰肆拾贰万壹仟零伍拾壹元整


成立日期:2010年9月14日


住所: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工业园区纬五路1号


经营范围: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有色金属铸造;常用有色金属冶炼;金属材料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矿石销售;选矿;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矿物洗选加工;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砖瓦制造;砖瓦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装卸搬运;煤炭及制品销售;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直接持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天山铝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被担保方天铝有限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被担保方天铝有限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公司与华夏银行昌吉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其主要内容:


1、被担保方:天铝有限。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最高债权额:人民币叁亿元整(?300,000,000.00)。


4、保证期间:(1)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①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公司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②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公司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2)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3)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5、其他股东方是否提供担保:否


6、是否提供反担保:否


(二)根据公司与民生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其主要内容:


1、被担保方:天铝有限。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壹拾贰亿元整(?1,200,000,000.00)。


4、保证期间: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1)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2)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公司对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最后到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3)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5、其他股东方是否提供担保:否


6、是否提供反担保:否


(三)根据公司与中信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其主要内容:


1、被担保方:天铝有限。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壹拾亿元整(?1,000,000,000.00)。


4、保证期间:(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第2.2款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中信银行乌鲁木齐分行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中信银行乌鲁木齐分行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中信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5、其他股东方是否提供担保:否


6、是否提供反担保:否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公司为天铝有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利于其融资业务的正常开展,天铝有限资产优良,具备较为充足的债务偿还能力,且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公司对其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方面均能有效控制,本公司具有充分掌握与监控被担保公司现金流向的能力,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


天铝有限未就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且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和《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不含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为291.8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4.49%,其中,公司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余额为280.3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8.78%;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0元。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之间的担保余额为43.7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29%。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4、公司与华夏银行昌吉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5、公司与民生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6、公司与中信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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