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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广西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财政厅发布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自治区铝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为继续贯彻落实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铝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推动铝产业加速改造升级、促进铝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铝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做好2025年自治区铝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和标准
2025年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一)向中高端转型升级的项目。
1.对聚焦《决定》提出的汽车轻量化用铝,光伏、电池等新能源用铝,电力用铝,食品药品等包装用铝,电子电器用铝,建筑家居用铝等六大铝精深加工领域重大优势项目,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用铝等相关高端产品项目,及其他铝精深加工相关项目,以已实际完成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为基数,给予最高不超过10%的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将综合考虑企业实际完成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新增效益等情况进行确定奖励资金额度。
2.对提品质、增品种、创品牌,紧盯市场前沿及时开发精深加工新产品、培育新增长点的企业,综合考虑产值贡献等因素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二)重点工艺装备提升的项目。
1.采用行业高端先进的大型轧制、挤压、锻造、铸造等工艺装备,完善补齐产品线,提升偏析精制、热处理、深加工效率与水平,加快产品更新换代,增强铝板带箔等产品供给能力等相关项目,以已实际完成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为基数,给予最高不超过10%的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将综合考虑企业实际完成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新增效益等情况进行确定奖励资金额度。
2.对发展化学品氧化铝等非冶金级氧化铝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3.采用高纯铝制备技术,并用于下游汽车、铝电子、航空航天、高纯氧化铝粉等精深加工的项目,就地转化率达到50%及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三)再生铝及延链相关项目。
对再生铝企业聚焦《决定》提出的铝精深加工领域,向下游延链发展,推动再生铝保级利用的,且废铝投入占比超过25%及以上的,综合考虑废铝投入量与产品就地转化率、产值贡献等因素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落实《决定》或自治区安排的其他重要任务。
对聚焦《决定》提出的电解铝企业发展精铝、高纯铝等相关项目,以及铝用阳极碳素、阴极碳块、模具、粉末、仓储交易服务、赤泥综合利用项目等相关配套项目,以已实际完成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为基数,给予最高不超过10%的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将综合考虑企业实际完成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新增效益等情况进行确定奖励资金额度。
项目固定资产实际完成的投资情况,根据专项审计报告确定,未竣工投产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完成情况,可根据已投入项目建设的主要资金支出有效凭证汇总表和凭证或专项审计报告确定。
二、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一)申报条件。
1.项目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银行信誉度良好,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能保证项目投资来源;申报单位守法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2.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或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在项目投资许可、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准入条件。
3.项目符合《决定》有关要求,对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做强铝产业链具有明显作用。
4.项目原则上要求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在申报时原则上要求已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达到投资计划的30%及以上。
5.申报单位不违反国家、自治区、设区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没有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6.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说明项目核心内容或关键技术、已获得和正在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制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
(二)申报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简介,包括企业实力,如行业地位、产品市场占有率、销售收入及利润水平、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产品特点,要将该产品对比同类产品具有的优势表述出来,并尽量用量化指标;技术来源,技术水平等。
2.项目基本情况简介,包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效益分析,项目核准或备案、节能审查、环评审批、土地审批等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工程建设形象进度,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累计完成投资,预计建成投产时间等。项目2025年度计划完成投资、投产产能、投产当年新增销售收入、投产当年新增税金等绩效目标。
3.《2025年自治区铝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1)、《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3)、《企业2024年度纳税情况表》(附件4)、《企业享受各级各类财政扶持资金情况表》(附件5)。新办企业未发生纳税的不要求提供纳税情况表。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环评意见、节能审查意见、新增用地项目用地批复或初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按规定无需开展节能审查、环评审批的项目,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或相应职能部门出具的说明)。各文件中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相关数据应一致。
6.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中的项目名称和数据要与核准或备案文件相一致。
7.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单位已投入项目资金鉴证报告,或项目单位支付项目用款的发票、凭证(要对票据凭证进行分类汇总列出明细表)。已竣工验收项目还需提供项目验收材料,包括专项审计报告、验收专家组出具的验收结论和意见等。
8.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项目与自治区内银行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明细清单及相对应的付款凭证等的票据清单。所提供的贷款合同应未享受过“桂惠贷”等自治区本级贷款贴息政策。
9.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4年度财务报告(附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时未取得2024年度财务报告则提供2023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报前一个月份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应与会计实际账务数据一致。
10.直观体现项目形象进度的建设施工现场照片,包括厂区外观,新建厂房、生产线及配套设施等。
11.项目单位对所提供材料、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如违反相关规定,愿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书(项目申报承诺书样式见附件6)。
12.高纯铝就地转化销售合同,废铝采购发票等相关佐证材料。
三、申报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负责组织辖区内项目的推荐申报工作,按申报要求对项目进行认真筛选和审核,汇总《2025年自治区铝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于2025年1月6日前联合行文上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和财政厅。上报文件和材料汇总光盘提交一式两份(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各一份,请分别送达)。
(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将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单位提交的支付项目用款的发票、凭证进行抽查,同时对各市上报的部分项目进行现场调研,了解项目基本情况及建设进度。
(三)项目申报材料鼓励由企业自行编写,不要求具有资质的设计机构或第三方咨询机构编制,以避免企业增加申报成本。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咨询了解。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从未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项目申报有关工作,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如需询问或要求补充项目材料将通过邮件、通知等正式渠道,相关工作人员不会直接联系企业或县区部门,也不会收取任何费用。企业应通过正常途径按要求进行申报,以保障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四)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要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核验。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项目实施问题严重的项目单位,自治区将停止对项目的支持,追回已拨资金,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2025年自治区铝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等表格的电子版请登录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网址:http://gxt.gxzf.gov.cn/)的“通知公告”栏中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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