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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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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06日 15:2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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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12月2日发布《呼伦贝尔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其中提出,呼伦贝尔市将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推进燃煤锅炉及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2025年底前,全市在用6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含电力)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排放限值参照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要求。2028年底前完成扎兰屯市龙北水泥有限公司、海拉尔蒙西水泥有限公司、阿荣旗蒙西水泥有限公司3家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

开展涉气行业低效失效治污设施排查整治,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维护,减少非正常工况排放。强化工业企业扬尘管控,粉状物料堆场实施全封闭,重点企业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生物质锅炉采用专用锅炉,并配套高效治污设施。2025年底前,在用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

呼伦贝尔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内蒙古自治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内政发〔2024〕17号)要求,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持续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市细颗粒物平均浓度达到17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9.4%及以上,重污染天气比率保持0.0%。氮氧化物、VOCs重点工程减排量达到自治区计划目标要求。

二、推动产业绿色转型升级

(一)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自治区和我市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三线一单”、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电力和热力生产供应行业除外),被置换产能及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依法依规退出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落后产能。认真落实水泥行业常态化错峰生产,有效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市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以下均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实施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提高水性、高固体分、无溶剂、粉末等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对现有使用企业制定实施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计划。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内地坪施工、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其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本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市生态环境局、工信局、住建局、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传统产业升级改造。结合我市实际,按照“一企一策、分类施治”的原则制定整治提升方案,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2027年底前基本完成整治。中小型传统制造企业集中的旗市区要制定涉气产业发展规划,明确产业发展方向和定位,严格项目审批,严防污染下乡。根据产业特点,因地制宜建设集中供热、供汽、活性炭再生等中心,切实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环境治理水平。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市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能源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能源清洁高效发展

(四)优化能源结构。推动燃煤清洁高效发电和绿色低碳改造,加快传统煤化工升级改造。实施自备燃煤机组清洁能源替代,严禁在政策允许的领域以外新(扩)建自备燃煤机组。全力推动新能源装机规模,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任务;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电能在工业终端能源消费比重、煤炭消费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自治区下达的任务要求。(市发改委、能源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以电代煤,积极稳妥推进以气代煤。淘汰并禁止新建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燃料类煤气发生炉。稳步推进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改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推进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采用清洁能源替代。(市工信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开展燃煤锅炉淘汰整治。推进老旧管网改造,充分释放热电联产、工业余热等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旗市区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2025年底前,海拉尔区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现役35蒸吨/小时(不含)以下燃煤锅炉。(市生态环境局、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能源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动清洁取暖改造。全面提升建筑能效水平,加快既有农房节能改造。稳妥推进农村牧区居民生活、设施农牧业散煤替代。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防止散煤复烧,实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散煤“清零”。加强煤质监管,严厉打击销售使用劣质煤行业。(市住建局、能源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交通绿色低碳转型

(八)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优化货物运输方式,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运输,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管道或新能源车。探索将清洁运输作为煤矿、火电、有色、煤化工等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审核和监管重点。新建及迁建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储煤基地,原则上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采用清洁方式向周边地区输配。到2025年,全市铁路货运量比2020年增长百分比、运距500公里以上跨省(区、市)外运的煤炭和焦炭采用铁路运输比例达到自治区考核目标。(市交通运输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开展成品油质量全过程管控。严格执行车用油品质量标准,加强油品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等全环节监管,全面清理整顿无证无照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加大柴油使用环节检查力度,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对发现的线索进行追溯,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各旗市区应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柴油车抽测,全年抽测比例不低于当地柴油车保有量的5%。(市能源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满洲里海关等按分工负责)

(十)推动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因地制宜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机场,以及火电、煤炭、建材、矿山等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鼓励新增及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实现新能源化。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持续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使用自治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进行编码登记,督促指导非道路机械所有人尽快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对通过审核的机械发放环保标牌和信息采集卡,同时组织开展非道路机械排放监督抽测,抽测率不低于10%,到2025年,完成城区工程机械环保编码登记三级联网,做到应登尽登。(市生态环境局、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局、能源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在火电、煤炭、有色、水泥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重卡+散改集”运输模式。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清洁能源汽车。全面实施国VI机动车、国IV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对辖区内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严厉打击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加强重型货车路检路查,开展集中使用和停放地的入户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按时报送机动车环境执法数据,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路检路查、入户抽查、机构检查、油品尿素检查、新车检查、遥感处罚、油气回收检查、非道路处罚相关数据进行统计汇总,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到2025年,新能源和国VI排放标准货车保有量占比、新能源及清洁能源公交车比例、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柴油货车排放检测合格率达到自治区下达的任务要求。(市工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市能源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十二)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强化矿山企业开采、装卸、运输、储存等各环节减尘抑尘措施,有效抑制扬尘污染。新建矿山原则上要同步建设铁路专用线或采用其他清洁运输方式。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依规予以关闭。加强煤矿、煤矸石堆场火点治理,发现一处、治理一处,实现火点“动态清零”。(市自然资源局、能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林草局、应急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加强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管控,落实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扬尘防控责任,严格执行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对城市公共区域、长期未开发建设裸地、废旧厂区、物流园区、大型停车场等进行排查建档,并采取绿化、硬化、清扫等防尘措施。加强工业企业扬尘污染管控,粉状物料堆场应采取全封闭管理措施,易产尘的生产环节应加强封闭性管理。加强运输扬尘管控、运输煤炭、渣土、石料、水泥、垃圾等物料的车辆采取密闭、全面苫盖等措施,规范渣土运输车辆通行时间和路线,严厉打击运输车辆带泥上路、运输途中物料遗撒、滴漏、扬散等行为,杜绝渣土车超高超载运输。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治理,加大对车流量较大重要路段冲洗保洁频次,推进吸尘式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30%;海拉尔区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80%左右,其余旗市区达70%左右。(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因地制宜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建立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提升秸秆产业化能力,提高离田效率,不断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到2025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精准划分秸秆禁烧范围,并向社会公示。落实“三级”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大禁限烧区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制止焚烧行为。(市农牧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多污染物协同减排

(十五)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推进燃煤锅炉及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2025年底前,全市在用6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含电力)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排放限值参照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要求。2028年底前完成扎兰屯市龙北水泥有限公司、海拉尔蒙西水泥有限公司、阿荣旗蒙西水泥有限公司3家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市生态环境局、工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展涉气行业低效失效治污设施排查整治,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维护,减少非正常工况排放。强化工业企业扬尘管控,粉状物料堆场实施全封闭,重点企业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生物质锅炉采用专用锅炉,并配套高效治污设施。2025年底前,在用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市生态环境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深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持续开展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摸排工作。排查整治涉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排放等无组织排放源。重点排查有机废气排放旁路,除保障安全生产必须保留的应急类旁路外,督促企业采取彻底拆除、切断、物理隔离等方式对旁路予以取缔。实施低效VOCs治理设施提升工程,大力推行先进生产工艺和高效治污设施。对装载汽油、煤油等高挥发性化工产品的汽车罐车,推广使用自封式快速接头。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加强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控制。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按照要求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督促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和管线组件密封点大于等于2000个的企业定期开展泄漏检查与修复工作(LDAR)。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推进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引导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等避开日间高温时段进行汽油装卸作业。加大油品储运销全过程VOCs排放控制力度,各地区每年至少开展1次油气回收系统专项检查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提升养殖业、种植业规模化和集约化水平,推进种养有机结合,提高畜禽粪污利用效率。鼓励饲养猪、鸡等圈舍封闭管理,推进粪污输送、存储及处理设施封闭,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肥料深施、水肥一体化、增施有机肥等高效施肥技术。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氨排放治理,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浓度控制在8毫克/立方米以下。(市生态环境局、农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开展餐饮油烟和恶臭异味专项治理。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设施维护和执法监管。开展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排查整治,群众反映强烈、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要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推动化工、制药、食品加工等行业结合VOCs防治,进一步实施恶臭异味深度治理。加强垃圾、污水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重点环节恶臭异味防治。(市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十九)实施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加强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预报机制。严格落实《呼伦贝尔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版)》,按照自治区要求更新减排清单,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强化联防联控。严格落实我市中心城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空气质量未达标的旗市区要编制实施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达标路线图及重点任务,并向社会公开。相邻旗市区之间加强沟通协作,污染源在线监测、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等信息全面共享,开展联防联控和联合交叉执法。推动额尔古纳市、根河市、鄂伦春旗、莫旗、扎兰屯市等相关旗市与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市、呼中区、松岭区、加格达奇区,黑河市嫩江县,齐齐哈尔市甘南县、碾子山区、龙江县等地区分别签订县级跨区域合作协议,全方位多层次深入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合作,共同维护区域生态安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八、强化执法监督能力建设

(二十一)加强大气环境监管执法。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充分利用在线监测、电量监控、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提升非现场监管能力。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监管,确保监测数据质量和稳定传输。加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监督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联合执法、交叉执法、明察暗访,加大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测设备和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多措并举治理生态环境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完善监测监控体系建设。优化调整和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加强工业和物流园区、铁路货场、机场、公路大气环境监测。加强沙源区及沙尘路径区气象、空气质量等监测网络一体化建设。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林草局、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提升科技支撑能力。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组建科技创新平台,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等方面的研究。2025年底前,完成排放清单编制并动态更新。(市生态环境局、科技局、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健全法规标准和经济政策

(二十四)健全法规和标准体系。积极宣传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呼伦贝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使用法律制度保护和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配合自治区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工作。配合开展相关行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研究。配合自治区制定煤炭、聚氯乙烯(PVC)等行业绩效分级技术指南。(市生态环境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强化财政金融引导。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财政支持,推进清洁取暖改造,对减污降碳协同项目予以财政倾斜。对传统产业升级、工业污染治理等领域和行业绩效分级领先的企业,按照市场化方式加大信贷融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市财政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能源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呼伦贝尔监管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实施价格激励约束机制。持续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散煤污染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业污染源深度治理、机动车污染治理等领域。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峰谷分时电价、差别化电价、所得税抵免等各项价格税费激励约束政策措施。减少燃气输配气层级,合理制定并严格监管输配气价格,完善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联动机制。(市发改委、住建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积极推动公众参与

(二十七)完善信息公开。把信息公开作为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深入落实环保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加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做好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将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运维、检测机构依法依规列入信用记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依法披露企业环境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按要求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数据、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市生态环境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推动全民行动。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手段,在世界环境日、全国低碳日、生态日等宣传活动中广泛宣传解读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政策,大力普及大气环境与健康的基本理念和知识,提升公民大气环境保护意识与健康素养,引导公众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健康防护。国有企业带头深入推进治污减排,优化工艺流程,践行绿色低碳发展。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共治共享,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励公众选择绿色出行方式,不断提升公民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完善公众参与和监督举报渠道,广泛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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