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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经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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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年01月01日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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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经信局:

现将《湖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为保持工作连续性,尚未开展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地区,可在本办法印发后3年内从非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中择优推荐申报单位。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4年8月3日

湖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促进工业设计创新发展,加强企业工业设计能力建设,提升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工业设计创新力强、业绩突出、发展水平领先的工业设计机构。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包括两种类型: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主要为本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面向市场需求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工业设计企业。

第四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公开透明、择优确定,动态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则。

第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工业设计中心(以下简称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以及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推荐,并协助做好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需稳定运营3年(截至申报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良好的软硬件条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人员配置,满足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附件1)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三)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需是专门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

第七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申报主体需在湖北省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由其具备法人资格的设立单位申报。

第八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的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一)申报主体向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参见附件2)及相关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文件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以及必要的现场考查,评审合格的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择优推荐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九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原则上每年组织认定一次。

第三章  培育与管理

第十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工业设计中心梯度培育体系,持续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加强政策引导,推动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聚焦制造业重点领域,实现设计优化和提升;鼓励产业链龙头骨干企业创建工业设计中心,面向产业链供应链中小企业开放设计项目,增强产业链协同设计能力和水平;积极参与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项目研发,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立足本地区产业特点和工业设计发展阶段,参照本办法制定完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开展本地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培育认定工作。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评价标准应依据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制定,可结合本地区实际设定“特色化指标”,特色化指标分值不超过总分的30%。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发布后及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十一条 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

(一)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对本地区已经认定的省级及以上工业设计中心的动态监测和日常指导,每年12月31日前,将动态监测情况及本地区工业设计发展情况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二)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次认定及复核的有效期为4年,到期应参加复核。各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组织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提交有关复核材料并审核,按要求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复核后,发布复核结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1.复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2.自行放弃复核或未按规定参加复核;

3.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动态监测情况。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且4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1.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的;

2.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的;

3.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

(五)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依法终止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鄂经信规〔2013〕293号)同时废止。

附件:1.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主要评价指标

2.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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