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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7日,经市政府同意,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了《清远市工业企业绿色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修订)》(清工信〔2022〕1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修订)》,本文件自2022年2月28日起实施,至2024年12月31日届满。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等相关规定,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2024年7月23日起组织对《实施细则(修订)》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清府〔2023〕53号)等文件规定,对文件通过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及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方式开展实施后评估,评估情况如下:
(一)网上公开征求意见。2024年7月23日至2024年8月23日,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局网站发出通告《关于对<清远市工业企业绿色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修订)>文件开展实施后评估工作并向社会征集意见和建议的通告》,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实施细则(修订)》实施后的意见和建议。截至2024年9月1日,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未收到公众反馈的意见和建议。2024年9月27日,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局网站上发出《<清远市工业企业绿色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修订)>实施后评估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反馈情况说明》,对该文件实施后评估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反馈。
(二)征求有关单位意见。为做好评估工作,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调查问卷》,并向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发放问卷10份,回收问卷10份。调查结果显示,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及有关企业认为《实施细则(修订)》内容比较全面,用语明白易懂、可操作性强,逻辑性强,可实现文件制定的目的;资金支持方向符合当前实际,对资金申报条件、申报流程、资金项目管理权限及监督检查绩效评价方面的表述清楚、全面、合理。
二、评估内容
(一)实施效果
《实施细则(修订)》的实施,有利于贯彻落实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企业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及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的积极性、加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投入,推动我市工业企业绿色发展及节能减排。一是推动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2021年-2023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共完成97家,专项资金支持清洁生产项目51个共180万元,累计撬动企业投资20555万元,实现减少排放废水排放量超7万吨/年,减少气体污染物排放量约350吨/年,实现碳减排量57000吨/年;二是推动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支持重点节能项目7个共404.6万元,撬动企业投资7725.8万元,已累计节约能源量超36,976吨标准煤,重点节能项目的改造可提高企业能源利用率,优化企业用能结构,降低企业能源消耗,推动工业企业向高质量方向发展;三是提高了企业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积极性,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支持绿色制造体系项目17个共332.4万元,截至2024年10月,全市共有绿色工厂26家,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9家,绿色制造名单数量位列全省第7。
(二)合法性方面
《实施细则(修订)》的制定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为依据,符合《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七章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没有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级、本市的其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情况。
(三)合理性方面
《实施细则(修订)》主要是规定工业企业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和管理,分总则、资金支持方向和标准、资金申报和审核、项目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附则,资金支持方向符合当前实际,对资金申报条件、申报流程、资金项目管理权限及监督检查绩效评价方面的规定合理,符合资金管理要求,基本实现文件的制定目标。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不足,项目不能按标准进行奖补,专项资金下达不及时,打击了企业实施节能技改的积极性。
(二)与其他地市相比,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窄,推动企业绿色化转型力度不够。
三、评估结论及建议。
《实施细则(修订)》实施以来 基本达到文件制定的目的,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评价较高,建议修改后继续实施。
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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