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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国家战略性金属资源安全,推动再生金属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再生金属原料的进口管理,2024年10月23日,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再生铜及铜合金原料、再生铝及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公告2024年第23号),自2024年11月15日起实施,原《关于规范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3号)同时废止。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本次公告修订发布的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主要修订内容
(一)新增再生铜铝进口类别。
1.将再生铜原料类别由原来的五类(铜线、铜加工材、铜米、破碎铜、镀白紫铜)调整为三类(铜线、混合铜料、铜米)。
《关于规范再生铜及铜合金原料、再生铝及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规范再生铜及铜合金原料、再生铝及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新旧对比,“铜加工材”类别修改为“混合铜料”;原铜加工材中删除3号铜材、删除破碎铜、删除3号铜米;调整相关指标。
2.将“再生黄铜原料”更改为“再生铜合金原料”,类别由原来的四类(普通黄铜料、镀白黄铜料、黄铜管料、混合黄铜料)调整为二类(块料、屑料),并增加了再生青铜原料、再生白铜原料、再生高铜原料名称。
《关于规范再生铜及铜合金原料、再生铝及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规范再生铜及铜合金原料、再生铝及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新旧对比,“金属黄铜量”表述改为“铜合金实物量”,并调整相关指标。新增青铜、白铜、高铜三种铜合金原料,部分典型照片如下(图片源自再生铜合金原料国家标准):
《关于规范再生铜及铜合金原料、再生铝及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规范再生铜及铜合金原料、再生铝及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规范再生铜及铜合金原料、再生铝及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3.在原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基础上新增再生变形铝合金原料、再生纯铝原料两个种类。
《关于规范再生铜及铜合金原料、再生铝及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新旧对比,“铝及铝合金含量”表述改为“铝或铝合金实物量”,并调整相关指标。部分典型照片如下 (图片源自再生变形铝合金原料、再生纯铝原料国家标准):
《关于规范再生铜及铜合金原料、再生铝及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规范再生铜及铜合金原料、再生铝及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明确新增再生原料海关商品编号。
再生铜原料的海关商品编号为7404000030、7404000050;
再生铜合金原料海关商品编号为7404000020、7404000040;
再生纯铝原料海关商品编号为7602000040;
再生变形铝合金原料海关商品编号为7602000050;
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海关商品编号为7602000020、7602000030。
(三)明确再生铜铝原料的性能指标要求。
1.本次修订以附表的形式明确再生铜及铜合金原料、再生铝及铝合金原料的性能指标要求,明确符合附表要求的再生铜铝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
2.海关发现进口再生铜铝原料疑似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属性鉴别,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管理。
《关于规范再生铜及铜合金原料、再生铝及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规范再生铜及铜合金原料、再生铝及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3.再生铜及铜合金原料其他指标项目比再生铝及铝合金原料多了一项“原料中含有非金属涂层的原料质量应不大于原料总质量的5%”
(四)明确再生铜铝原料的装运、申报要求及海关检验方式。
1.不同种类的再生铜铝原料不允许混装,报关时同一报关单下不允许申报不同种类的再生铜铝原料;不同类别的散装再生铜铝原料不允许混装,当不同类别的再生铜铝原料有独立包装时可以混装,但应分类放置。
2.此次公告修订明确除放射性污染物检验应符合海关专门检验要求外,再生铜铝原料的检验首先采用感官检验,当不能确定是否符合附表指标要求时按照海关行业技术规范或相应国家标准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热点问题解答
问题1:今后企业进口的再生金属原料还需要满足国标的要求吗?
本公告以附表的形式明确再生铜及铜合金原料、再生铝及铝合金原料的性能指标要求,企业进口的再生金属原料如满足公告附表的指标要求即可进口,国标中未列入附表的指标项目买卖方可在贸易过程中自行约定。
问题2:企业可以向海关提出进口再生金属原料转关申请吗?
海关在第一入境口岸对进口再生金属原料实施检验,不接受转关申请。
问题3:企业进口的原料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实施退运?
表观特征不合格,但属于种类或类别申报错误,且符合附表要求的,可按照相关申报规定执行,其他表观特征不合格、放射性污染物、爆炸性物品、密闭容器、压力容器、危险废物、夹杂物含量、含有非金属涂层的原料含量(再生铜及铜合金)、金属实物量任一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需实施退运处理,经鉴别为固体废物的,还需依法按固体废物有关规定处置。因此,企业在进口时一定要严把质量安全关,强化源头管理,在货物发运前督促发货商关注原料是否符合公告要求,避免在进口口岸检出不合格甚至固废的情况,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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