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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工信资源〔2024〕119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现将《辽宁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4年8月26日
辽宁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发挥绿色制造体系在我省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培育机制,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辽宁省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辽宁省内组织开展的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绿色制造单位)的梯度培育创建和动态管理。
第三条绿色工厂是指实现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业,是绿色制造核心实施单元。绿色工业园区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园区规划、空间布局、产业链设计、能源利用、资源利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运行管理等过程,全方位实现绿色低碳和循环可持续发展的工业园区,是绿色工厂和绿色基础设施集聚的平台。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企业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报废处理等全过程,实现供应链全链条绿色化水平协同提升的主导企业,是带动供应链上下游工厂实施绿色制造的关键。
第四条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标准引领和全面覆盖的原则,以绿色工厂培育为基础,以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建设为支撑,优化政策环境,引导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激发企业绿色化发展内生动力,发挥绿色制造标杆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行业、区域绿色低碳转型升级。
第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遴选发布省级层面绿色制造名单,推荐申报国家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各市、沈抚示范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市级层面绿色制造名单认定,省级、国家层面绿色制造单位培育、推荐以及辖区内绿色制造单位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培育
要求
第六条各市、沈抚示范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将本地区具备培育条件且有提升潜力的企业、工业园区列为培育对象,制定培育计划,引导和支持培育对象对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标准要求,实施绿色化改造升级,持续完善绿色发展各项工作。
第七条绿色工厂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在辽宁省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2.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相关标准要求。
第八条绿色工业园区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2.发布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3.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相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在辽宁省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是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积极创建绿色工厂;2.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3.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三款相关标准要求。
第三章创建程序
第十条企业、园区可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方式,编制申请报告后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采取第三方评价方式的,第三方机构要按照《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对所出具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取自评价方式的,申报单位对自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工作流程和报告模板可参考《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园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当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意见后,将本地区具有代表性和引领性的企业、园区按要求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申报省级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原则上应先纳入市级层面绿色制造名单。
第十二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评价机构依据相关要求和标准,对各地推荐的绿色制造单位进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符合要求的择优确定年度省级绿色制造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省级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并予以公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适时组织开展宣贯培训。
第十三条省级层面绿色制造名单认定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国家级绿色制造单位有关标准和要求,经综合考量后择优确定:(一)绿色工厂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的标准清单进行评价,不在清单范围的行业依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进行评价。工业重点领域优先推荐能效水平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标杆水平的工厂,其他行业优先推荐达到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1级水平的工厂。(二)绿色工业园区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进行评价。推荐的园区应为省级以上且绿色工厂数量多、占比高的工业园区。(三)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的用于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的行业指标体系进行评价,未发布行业指标体系的行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进行评价。推荐的企业原则上应为省层面绿色工厂。(四)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参考上述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适当调整要求,确定市级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创建评价要求。
第十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要求,从省级绿色制造名单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绿色制造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公布的国家级绿色制造名单同时列为省级绿色制造名单。
第十五条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或园区(含园区内企业),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绿色制造名单:(一)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二)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省直相关部门反馈信息);(三)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四)在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直有关部门等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五)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六)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四章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对绿色制造名单实施动态跟踪。国家、省、市级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应在每年4月15日前,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填报动态管理表,上报年度绿色制造关键指标情况。
第十七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不定期组织进行现场抽查复核。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纳入绿色制造名单的企业或园区加强指导和日常监督,持续跟踪和分析创建成效,如有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实时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八条绿色制造名单中的企业或园区存在以下情形的,在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移出并进行公告:(一)第十五条中所提到情况;(二)拒不按时填报动态管理表;(三)所提交材料或数据存在造假等问题。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及时从各层面名单移出并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绿色制造名单中的企业或园区,如发生名称变更或因投资、并购等原因造成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生产地址、组织边界与列入时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在填报动态管理表时予以说明。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或园区提交的变更说明进行复核确认,变更后不再符合相关标准的从本层面名单中移出。对涉及到上一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的,于每年推荐名单时,将调整意见统一上报,在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公告和变更。
第二十条第三方评价机构应满足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在本地区开展业务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经查实在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评价对象问题的第三方机构,三年内不予采信其所出具的评价结果。
第二十一条任何组织或个人可针对纳入绿色制造名单企业或园区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相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存在所举报事项的,视情节轻重要求进行整改或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要求从绿色制造名单移出。第三方机构存在所举报事项的按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五章配套机制
第二十二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在规划布局、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政府采购、试点示范、金融服务、品牌宣传等方面对绿色制造单位提供支持。对纳入国家级绿色制造名单的企业或园区,按照省“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的相关规定给予奖励。鼓励各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绿色制造单位奖励政策。
第二十三条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大对绿色制造单位的支持力度,联合有关部门在技术改造、绿色金融、政府采购、宣传推广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加强绿色制造单位培训,持续提升绿色制造水平。
第二十四条参与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的第三方机构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和专业人员培养,主动向培育对象宣贯绿色制造相关理念和要求,推广先进成熟经验,深入挖掘绿色发展工作亮点和潜在改进空间,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议,跟踪培育对象绿色发展过程的需求,提供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和持续性技术服务。
第二十五条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应积极通过公开渠道展示宣传绿色制造先进技术和典型做法,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要求披露环境信息,发挥先进示范引领带动作用。鼓励绿色工厂编制绿色低碳发展报告,积极申请“企业绿码”,绿色工业园区制定绿色工厂支持政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加大绿色工厂产品采购力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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