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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推动中央层面设定的生态环境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覆盖,生态环境部制定了《生态环境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
(二)优化审批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对“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除医疗自用的短半衰期放射性药物外)许可证核发”“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销售、使用Ⅱ、Ⅲ、Ⅳ、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和使用Ⅱ、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等2项涉企经营许可,下放部分审批权限,便利企业就近办事。对“民用核材料许可证核准”“设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许可”等2项涉企经营许可,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等12项涉企经营许可,精简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减轻企业办事负担。对“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国家级权限)”等1项涉企经营许可,定期公布机构存量,方便企业开展业务。 三、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 附件:中央层面设定的生态环境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举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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