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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须知 危险废物精细化管理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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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8月05日 08: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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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博士网】由环保部联合国家发改委、公安部修订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以下简称《名录》)自8月1日开始施行。新修订的《名录》中,废物类别从49类增删合并为46类,废物种类新增了117种,删减32种,合并拆分减少6种。本次《名录》还新增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16种废物在列。

  由环保部联合国家发改委、公安部修订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以下简称《名录》)自8月1日开始施行。新修订的《名录》中,废物类别从49类增删合并为46类,废物种类新增了117种,删减32种,合并拆分减少6种。本次《名录》还新增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16种废物在列。

    种类分解合并

  历经3年不断修订和完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终于问世。6月21日,环保部联合国家发改委、公安部修订发布了新版《名录》,并自8月1日起执行。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07)》,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者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早在1998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原国家经贸委、原外经贸部、公安部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名录》,这部《名录》基本参照《巴塞尔公约》进行编制,采用列举法列出危险废物。不过,由于对废物来源不明确、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较差等问题,2003年起再度启动修订程序。

  2008年,环保部联合国家发改委颁布2008年版《名录》,在1998年版的基础上,列入400种废物来源,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对部分危险废物定义不准确、范围过大,新生产工艺或原料、新的固体废物或出现危险特性的变化等。

  更为重要的是,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危险废物属性认定成为部分环境污染案件的关键量刑依据。这意味着,《名录》将由鉴别名录成为管理名录,再次改版又被提上日程。

  2013年12月,环保部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组织开展《名录》修订,并于2016年6月正式发布。与2008年版相比,修订版的《名录》将废物类别从49类增删合并为46类,废物种类从400种增删合拆至479种,其中新增117种废物,删减32种,合并拆分减少6种。

  记者对比两版名录发现,新增的117种废物中,主要是对HW11精蒸馏残渣和HW50废催化剂进行了细分,细分的依据主要是公益项目成果;删除的32种废物中,原名录中HW06有机溶剂废物、HW41废卤化有机溶剂和HW42有机溶剂共26种,还包括属于鉴别范畴的废物4种,原名录中范围过广、重复、描述错误的废物2种。

    豁免不等于脱离控制

  值得关注的是,本次《名录》还增加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根据上述清单,生活垃圾焚烧和医疗废物焚烧产生的飞灰等16种危险废物都在列。这是否意味着,飞灰已然不属于危险废物行列?

  事实上,看似微小的“飞灰”,对环境影响却非同小可。数据显示,去年,我国垃圾焚烧量为6811万吨,焚烧产生的飞灰近400万吨。但由于我国生活垃圾含氯量高,其焚烧产生的飞灰也难逃其咎:飞灰中氯含量高达30%,世界罕见。另外,飞灰中还富集重金属和二噁英,对环境危害极大。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首席研究员、所长王琪介绍,豁免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并没有豁免其危险废物的属性和危险废物管理的其他程序。以飞灰为例,此前垃圾填埋场接收飞灰填埋时需具备危废处理处置相关许可证,《名录》实施之后,生活垃圾填埋场不再需要申请经营许可证就可以接受飞灰填埋。

  这样一来,飞灰就可以合理地走进生活垃圾场填埋处理、进入水泥窑去生产水泥等,但对所豁免的处置环节也有明确要求: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要符合生活垃圾填埋标准,进入水泥窑要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标准。也就是说,豁免权实际上控制住了飞灰的去向,也明确了处理方式和处理标准,从而进一步约束了飞灰对环境带来的影响,加强对飞灰的精细化管理。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可以减少危险废物管理过程中的总体环境风险,提高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效率。”环保部相关人士在解读《名录》时表示。

  另外,在2008年版《名录》中对“900-044-49”类废物描述为“在工业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经拆散、破碎、砸碎后分类收集的铅酸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和多氯联苯电容器等部件”,因文字表述不清,造成了“废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是危险废物的误解。

  “电子废物拆解过程中可能产生危险废物,但其本身并不属于危险废物;废电线电缆在结构元件上基本未发生改变,且并不具有危险特性,因此废电线电缆不属于危险废物。”上述负责人指出,新版《名录》将该条修改为“废弃的铅蓄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汞开关、荧光粉和阴极射线管”,避免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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