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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5月1日起开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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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29日 1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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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改善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发挥经济手段在污染治理和结构调整中的促进作用,减少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市将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试点行业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公斤10元。
 
    我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将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对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含50%),减半征收排污费; 对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对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排放限值,排放量又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对属于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收缴的排污费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

    挥发性有机物是城市灰霾和光化学污染的重要来源,其在阳光照射下可与氮氧化物发生光化学反应,生成臭氧、二次气溶胶粒子,是近地面臭氧、二次细粒子生成的重要前体物。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对控制我市臭氧、PM2.5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在启动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倒逼企业自觉治污的同时,今年我市还以重点化工石化企业和各类小工厂、小作坊、加油站等为重点,从十个方面全面开展了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作,不断提升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控和环境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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